发布时间: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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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贷款政策速读
一个概念——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贷款:我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用于解决其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贷款业务。
二个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为我行的借款主体
三个要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签订政府购买合同、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政府采购目录:项目在当地政府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
政府购买合同:项下的合同金额能够全额覆盖我行贷款本息。不得为转包性质的项目。
政府财政预算:人大或财政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个要点——客户条件、融资用途金额、融资期限、担保措施
客户条件:大中型、10级(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资本金不低30%。
融资用途、总额:用于履行购买合同项下的经营周转或项目建设(可置换资本金外的前期投入及其他负债性资金)。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合同金额的80%、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最低资本金要求之后的金额。
融资期限:经营周转类(占用非专项额度)不超过3年(含)、项目建设类(占用专项额度)一般不超过15年(含),其中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25年(含)。
担保措施:优先采用抵质押,不足的,可增加保证;仍不足的,可采用购买服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设定质押(包括未来应收账款)。
五大适用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安居工程相关、其他民生
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等。
土地综合整治: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安居工程相关:保障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涉及安置房的购买、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的商品房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其他民生:教育、卫生、养老、体育、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联系人:建行洪山支行行长,陈洪涛 18971191815